(1)信托財產管理的安全性:信托一旦設立,信托財產即實現了兩個隔離:一是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,信托財產不得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(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除外);二是與受托人隔離,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,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和其他信托財產。信托財產的隔離機制使得信托財產在依法設立后即可免于委托人、受托人的債務糾紛,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產管理制度,信托也是目前唯一實現資產隔離的財產管理方式。
(2)信托財產管理的靈活性:信托財產的運用完全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及委托人的指定,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用多種多樣的方式設定、限制或分割財產權益,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。
(3)信托財產運用的廣泛性:信托財產運用的廣泛性是其他金融行業所不具備的。信托財產既可運用于貨幣市場、證券市場,還可以投向產權市場,是資金運用范圍最廣的一種金融工具。銀行、證券、保險均只能運用于貨幣市場、證券市場和產權市場相應的某一或少數市場。